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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语言文字概述

来源:中国民族文化资源库 编辑整理:王韵茹 2017年11月23日 阅读量: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中国有五十六个民族,汉族占人口总数百分之九十四,其他五十五个是少数民族。汉族都使用汉语。在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中,回族、满族使用汉语,其余五十三个民族使用本民族的语言。

  汉语是我国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也是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是联合国六种正式工作语言之一。汉语是我国汉民族的共同语,我国除占总人口91.59%的汉族使用汉语外,有些少数民族也转用或兼用汉语。现代汉语有标准语(普通话)和方言之分。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普通话为国家通用语言。汉语方言通常分为七大方言:北方方言、吴方言、湘方言、赣方言、客家方言、粤方言、闽方言。各方言区内又分布着若干次方言和许多种“土语”。其中使用人数最多的北方方言分为北方官话、西北官话、西南官话、下江官话四个次方言。

  从语言的系属来看,我国56个民族使用的语言分别属于五大语系:汉藏语系、阿尔泰语系、南岛语系、南亚语系和印欧语系。汉藏语系分为汉语和藏缅、苗瑶、壮侗三个语族。属于藏缅语族的有藏、嘉戎、门巴、仓拉、珞巴、羌、普米、独龙、景颇、彝、傈僳、哈尼、拉祜、白、纳西、基诺、怒苏、阿侬、柔若、土家、载瓦、阿昌等语言;属于苗瑶语族的有苗、布努、勉、畲等语言;属于壮侗语族的有壮、布依、傣、侗、水、仫佬、毛南、拉珈、黎、仡佬等语言。阿尔泰语系分为蒙古、突厥、满-通古斯三个语族。属于蒙古语族的有蒙古、达斡尔、东乡、东部裕固、土、保安等语言;属于突厥语族的有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塔尔、撒拉、西部裕固、图瓦等语言;属于满-通古斯语族的有满、锡伯、赫哲、鄂温克、鄂伦春等语言。属于南岛语系的是高山族诸语言,还有回族的回辉话。属于南亚语系孟高棉语族的有佤、德昂、布朗、克木等语言。属于印欧语系的是属斯拉夫语族的俄语和属伊朗语族的塔吉克语。此外,朝鲜语和京语的系属尚未确定。

  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在公元前3000年以前新石器时代就已经产生,已有6000年左右的历史。现在使用的汉字是由古汉字逐渐演变而成的。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规范汉字为国家通用文字。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国家对现行汉字进行整理和简化,制定公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印刷通用汉字形表》、《GB13000.1字符集汉字字序(笔画序)规范》等标准。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国发〔2013〕23号)发布。《通用规范汉字表》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各领域汉字应用需要的重要汉字规范标准。《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

  多年来,我国坚持不懈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2010年抽样调查显示,全国普通话普及率达到70%以上,识字人口使用规范汉字的比例超过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坚持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家施行这些法律,对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构建和谐语言生活,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前,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朝鲜、彝、傣、拉祜、景颇、锡伯、俄罗斯等21个民族各有自己的文字,这些文字大都有较长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先后为壮、布依、彝、苗、哈尼、傈僳、纳西、侗、佤、黎等民族制订了文字方案。因此,我国各民族现行文字共有40种。

  从文字的体系和字母的形式来看,我国的文字从文字类型上看有意音文字、音节文字、表意文字,从字母文字体系上看有古印度字母、回鹘文字母、阿拉伯字母、方块形字母、拉丁字母、斯拉夫字母形式等。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人口总体上要少于少数民族的人口。据全国人口普查资料(2000年)和有关文献的数据,中国略多于50%的少数民族人口,即约有5800万人使用本民族语言。少数民族语言主要使用于本民族聚居地区,不同民族语言之间的使用状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根据语言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层次可以将中国的少数民族语言分为四类:

  (1)有传统文字并且在全民族地区通用的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朝鲜语等5种语言。这些语言在本民族地区的各种社会领域可以比较充分地使用,具有地方法规明文规定的语言地位。这5种语言的使用人口近2000万人(蒙古族和藏族有一部分人口不使用母语),占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民族2280万总人口的90%左右。

《三国演义》蒙文手抄本

  (2)1949年以后政府帮助创制文字或改革文字的13个少数民族使用的壮、苗、布依、侗、哈尼、黎、傈僳、拉祜、佤、纳西、羌、土、景颇、载瓦等语言,以及有传统文字的彝语、傣语、柯尔克孜语、锡伯语等语言,这些语言在民族地区的各种社会场合有限地使用。多数新创制或改革文字的语言,即使在民族自治地方也很少或基本不用于正式场合。这18种语言的使用人口约3400万人(苗、侗、羌、土、锡伯等民族中有较多的人不使用母语),占这17个民族总人口4548万人的3/4左右。

  (3)上述以外的29个少数民族使用的约100种语言。这些语言都没有文字,在正式场合基本不使用。这类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人口约500万人,占这29个民族总人口1515万人的1/3左右。各少数民族中都有部分人转用其他语言,其中转用汉语人数比例较高的民族有土家族、赫哲族、鄂伦春族、仫佬族、保安族、毛南族、瑶族、白族。

  (4)满族、回族、畲族、仡佬族的全部或绝大多数人口已经使用或转用汉语,这4个民族的总人口达2179万,仍然保留母语的人数极少,总数不到1万人。

满文《光绪朝上谕军令》

  2012年12月4日,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共同发布了《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了语言文字工作的总体目标,确定了“大力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弘扬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加强语言文字法制建设”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七项主要任务;确定了“推广普及”、“基础建设”、“督查服务”、“能力提升”、“科学保护”、“文化传承”六项重点工作和十六个方面的举措;提出了“创新理念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服务”和“扩大对外开放”、“强化人才保障”、“提高科研水平”、“加大宣传力度”、“保障经费投入”等八项创新与保障措施。《纲要》的发布是贯彻中共十八大精神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行动,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纲领。

  中共十八大以来,全国语言文字系统充分发挥语言文字事业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增强文化软实力、增进民族凝聚力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坚持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普通话水平测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中华经典诵读、中国汉字听写大会、中国成语大会、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等工作载体,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语文素养,加强了对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保护,弘扬了中华美德,传播了中华优秀文化。2014年6月5日-6日,中国政府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成功举办了世界语言大会,达成了《苏州共识》,首次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上提出了“语言能力建设”的概念,对推进各国语言教学,提升语言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世界语言大会后,有关部门、高校、学术团体相继举办语言能力与语言发展战略,语言能力与国家安全、社会发展、文化传播等的学术研讨会,促进了学术繁荣和语言文字事业发展。

参考资料:

  1.孙宏开:《中国的语言》,商务印书馆,2007年。

  2.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澳大利亚人文科学院合编:《中国语言地图集》,1987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

 2017年11月12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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