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中央机关,由帝师兼领。忽必烈始置总制院,后改为宣政院。自此,西藏成为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1264年,总制院设立,以国师八思巴领之。二十五年,尚书右丞相兼总制院使桑哥,以总制院统领吐蕃各宣慰司军民财谷,责任甚重,宜加崇异,奏请用唐朝皇帝在宣政院接见吐蕃使臣的典故,改名为宣政院,秩从一品,用三台银印。以帝师领院事。置院使二员(后增至十员),其为长者常以朝廷大臣担任,位居第二者由帝师推荐僧人担任。宣政院官属得自选用,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并为元朝四个独立的任官系统。灭宋以后,即置江南释教都总统;至元二十八年,又分设行宣政院于杭州,掌江南各省佛教,其后两度废而复置。吐蕃发生变乱,亦设行宣政院前往当地处置,唯重大军事行动需与枢密院商议。诸路、府、州、县置僧录司、僧正司、都纲司,为宣政院下属地方机构,管理各地佛寺、僧徒。同时扩大宣政院的规模,于院使下设同知、副使、参议、佥院等各二人。1311年,罢僧录等司,凡僧人词讼皆归管民官决断。1331年,复于各省置广教总管府十六所,掌僧尼政事,由宣政院选僧俗官任达鲁花赤、总管等职。
参考资料:白寿彝:《中国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